公告日期:2022-04-30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二年四月地址:中国江西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 1 号保利中心 7-8 楼电话: (0791) 86891286,传真: (0791)86891347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致: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联创电子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其为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仅就与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无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同意公司在为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事项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二)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三)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至 2022 年 2 月 25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 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四)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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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 002036股吧 http://002036.h0.cn公司名称:联创电子
股票代码:sz002036
市场类型:中小板
上市日期:日
所属行业:元器件
所属地区:江西
公司全称: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ianChuang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 Ltd
公司简介:联创电子公司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中外合资高科技公司,在江西省南昌、万年、重庆等地拥有产业园区,重点发展光学镜头及影像模组、触控显示器件等新型光学光电子产业,布局和培育集成电路模拟芯片产业,产品可广泛应用于智能终端、智能汽车、智慧家庭。...
注册资本:10.7亿
法人代表:曾吉勇
总 经 理:曾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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